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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举证不足 败诉后果自担

日期:2019-11-6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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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

2004年11月,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承接了启东一项建设工程,该项目负责人是朱某。原告沈某诉称,2005年4月,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木材用于工程建设,并由朱某出具了工程款借条一张,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600元。

     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,提供以下证据:1、朱某于2005年4月26日郑州癫痫病的治疗偏方出具的领款凭证一份 2、承包合同书一份,证明该项目负责人是朱某,朱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。被告辩称,公司没有向原告购买木材,工程款借条是朱某个人向原告借款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。审理中,法院要求原、被告提供朱某的确切住址,以查明案件事实,但双方均表示朱某下落不明,无法提供。

    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提供的证据,不能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,其证据效力法院依法不予确认。据此,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 说法
     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出具的“领(借)款凭证”是朱某向原告借款,还是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木材所欠的材料款,原、被告进行了法庭辩论。原告方认为,朱某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负责人,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木材,属职务行为,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承担。被告方则认为,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是原告与朱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,被告不能对朱某的个人行为负责。

      根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,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本案中,原、被告间存在着买卖木材的口头合同关系,并提供了被告方当时的工程负责人朱某出具的“领(武汉那家看癫痫病好借)款凭证”一份,但不能证明朱某所出具的“领(借)款凭证”上的借款就是木材款,且从“领(借)款凭证”的内容来分析,也无法认定就是朱某因工程建设之需要向原告购买木材所欠的货款。所以,原告以朱某所出具的“领(借)款凭证”,主张原、被告之间存在着木材买卖关系,并由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,证据不足,本院难以支持。据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
        长宝  葛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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